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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单位的配合措施
与相关单位的配合措施
一、与业主的配合
(一)、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必需的劳动力、材料、机具、技术、场地条件、大临设施、交通分流措施。
(二)、施工单位及时提出应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并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交接、验收。
(三)、双方应共同商定一级网络计划,以此作为工程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单位及时向业主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月度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检查。
(四)、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严格要求,尊重业主的监督,对重要的隐蔽工程,请业主参加认证并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随时向业主提供材料、设备、施工放样等报验单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等材料。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承包合同约定条款以外的重大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等项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业主办理手续,业主应积极配合,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六)、工程全部竣工,双方应按规定办理交工验收手续,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补救措施,尽快达到设计、合同、规范要求。
二、与监理的配合
(一)、施工单位为质量监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地点、办公设施及检测工具。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接受质量监管人员对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提供真实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技术经济资料。
(三)、所有进入现场使用的成品、半成品、设备、材料、器具均主动向监理提交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需进行复试的材料提交检测结果报告。
(四)、隐蔽工程验收提前48小时通知质量监管人员,并提供完整的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任何分项工程必须通知质量监管人员验收方可进行下道工序,质量监管人员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必须随时整改,整改合格必须经过交验方可继续施工。
(五)、配合监理顺利开展工作,意见不一致时先执行监理的指导后进行磋商统一,在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中,维护好监理的权威性。
三、与设计人的配合措施
(一)、项目经理部与设计人建立良好的联络,并经常取得沟通。
(二)、项目总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经常保持与设计人的联络,领会设计意图,更好地将设计意图体现在工程实体中。
(三)、开展合理化建议工作,利用公司的技术优势和工程实际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业主服务。
(四)、施工中发现的设计和图面问题,由项目工程技术主管部门与设计人联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