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函未按照第二号补遗文件的要求写明第一段工期、第二段工期时长。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2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合同工程,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资料中仅提供了可撤离承诺书,未提供在建合同工程合同解除或工程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1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函未按照第二号补遗文件的要求写明第一段工期、第二段工期时长。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2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合同工程,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资料中仅提供了可撤离承诺书,未提供在建合同工程合同解除或工程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1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函未按照第二号补遗文件的要求写明第一段工期、第二段工期时长。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2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合同工程,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资料中仅提供了可撤离承诺书,未提供在建合同工程合同解除或工程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1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函未按照第二号补遗文件的要求写明第一段工期、第二段工期时长。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2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合同工程,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资料中仅提供了可撤离承诺书,未提供在建合同工程合同解除或工程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1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函未按照第二号补遗文件的要求写明第一段工期、第二段工期时长。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2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合同工程,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资料中仅提供了可撤离承诺书,未提供在建合同工程合同解除或工程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1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函未按照第二号补遗文件的要求写明第一段工期、第二段工期时长。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2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合同工程,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资料中仅提供了可撤离承诺书,未提供在建合同工程合同解除或工程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附未中标单位:浙江众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天高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24日1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函未按照第二号补遗文件的要求写明第一段工期、第二段工期时长。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2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合同工程,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资料中仅提供了可撤离承诺书,未提供在建合同工程合同解除或工程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附未中标单位:浙江众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天高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24日1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函未按照第二号补遗文件的要求写明第一段工期、第二段工期时长。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2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合同工程,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资料中仅提供了可撤离承诺书,未提供在建合同工程合同解除或工程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附未中标单位:浙江众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天高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24日
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函未按照第二号补遗文件的要求写明第一段工期、第二段工期时长。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2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合同工程,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资料中仅提供了可撤离承诺书,未提供在建合同工程合同解除或工程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附未中标单位:浙江众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汉唐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天高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24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规定,不满足资格审查中第2项:投标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资历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资格条件的要求(具体要求见资格后审资料-附表3)。经评标委员会决议,作否决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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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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