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查和验收
10.1 一般规定和要求
10.1.1 旋挖成孔灌注桩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
10.1.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10.1.3 旋挖成孔灌注桩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桩基础施工图纸及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通知单;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变更情况记录等;
3、桩位测量放线图和工程桩位复核签证单;
4、各种原材料试验检验资料;
5、施工日志、成桩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记录;
6、混凝土检测报告及评定资料;
7、桩身完整性检测、承载力检测报告;
8、桩基竣工平面图及桩顶标高记录;
9、其他应相关资料。
10.2 施工前检验
10.2.1 施工前,人员、材料、设备、场地及技术等准备工作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并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
10.2.2 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0.2.3 应严格对桩位进行检验,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群桩为20mm,单排桩为10mm。
10.2.4 钢筋笼制作应对钢筋规格、焊条规格、品种、焊口规格、焊缝长度、焊缝外观和质量、主筋和箍筋的制作偏差等进行检查,钢筋笼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8.1.5的要求。
10.3 施工检验
10.3.1 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渣、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持力层为基岩的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持力层为较硬土层(粘性土、砂土、粉土、碎石类土)时,应有土工试验报告。
10.3.2 施工地质查验每批次同一岩土层的检验点不宜少于该批次基础总数的5%,且不少于4组。
10.3.3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可先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10.3.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柱50m3应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应有1组试件。
10.4 施工后检验
10.4.1 旋挖成孔灌注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10.4.2 旋挖成孔灌注桩桩身完整性应100%检测,检测方法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桩底沉渣厚度采用钻芯法,抽测比例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10.4.3 当桩基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 场地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桩基。
10.4.4 对嵌岩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时,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检验情况并结合成桩后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10.4.5 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检测,除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
10.4.6 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采用钻芯法验证检测;
2 对钻芯法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采用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检测。
10.4.7 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中应包括的内容:
1 当采用声波透射法进行桩基检测时,检测报告中必须包含施工桩长、实测桩长、桩径、桩顶(测试面)标高、每个检测剖面平均声速、临界声速、平均幅值、临界幅值、声速-深度曲线、波幅-深度曲线、PSD曲线等信息;
2当采用钻芯法进行桩基检测时,检测报告中必须包含芯样检测结果(回次钻进量、回次芯样长度、回次混凝土采取率)、桩径、芯样照片、混凝土芯样特征描述等信息。
10.4.8 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测试桩长与施工桩长不符时,不得对整桩桩身完整性下结论;当声波透射法未能对全段桩长进行完整性进行判定时,采用钻芯法进行桩身完整性补充检测。
10.4.9 当采用钻芯法对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时,应对桩底沉渣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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