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内容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因评审点投标总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未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低于最高限价的85%部分(按投标的下浮比例进行分析)等成本构成的事项的合理性进行详细分析;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评审点投标总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所提供劳务与采购合同在未确定中标前提下签订本项目的劳务与采购合同,经专家组认为所提供的合同为无效佐证材料;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评审点投标总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根据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情形一览表》A-31当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提供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说明。投标人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低于最高限价的85%部分(按投标的下浮比例进行分析)等成本构成的事项的合理性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不得简单以设备自有闲置、亏本让利、低价占领市场等理由进行解释。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故对此单位进行否决处理。
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方案出现与本工程无关,根据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情形一览表》A-1 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综合性评审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时,其形式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5 项(3)技术部分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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