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内容
投标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本项目政府方建设期补助金额:人民币444774.00万元,其中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为人民币150500.00元”与招标文件给定的暂列金额150500万元不一致,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3)经济部分评审标准暂列金额的条款要求。根据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A-25项“暂定金额(暂列金)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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