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内容
否决投标:
1、四川恒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 条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根据附件 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响应性评审第 A-15 条“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 款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其投标。
2、四川锐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晨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总报价低于本项目的异常低价判定值,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 2.2.5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异常低价的评审第(2)条“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中提交低价投标的澄清(或者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影响合同履行,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中提交低价投标的澄清(或者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故按照“A-30 投标人若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异常低价评审”的否决投标情况的,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其投标。
3、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总报价低于本项目的异常低价判定值,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 2.2.5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异常低价的评审第(2)条“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中提交低价投标的澄清(或者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影响合同履行,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中提交低价投标的相关证明材料,故按照“A-30 投标人若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异常低价评审”的否决投标情况的,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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