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内容
1江西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函未按照第二号补遗文件的要求写明第一段工期、第二段工期时长。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2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合同工程,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资料中仅提供了可撤离承诺书,未提供在建合同工程合同解除或工程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评标办法第3.1.1条规定,不予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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