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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评标-技术资信初评阶段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8.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进行评审,需要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经评标委员会质询,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说明,说明其75万投标报价的详细情况,经评标委员会审议,该75万投标报价的详细情况说明所包含的内容不全面,未包含管线物探等其他费用,投标报价低于其应发生的工作成本,其投标按照否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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