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内容
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A-6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的要求”,故否决其投标。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警戒线,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且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A-22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故否决其投标。
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A-22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故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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