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内容
一、否决投标情况:1投标人重庆诺亨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因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证明材料中提供的电缆材料报价高于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3部分要求,根据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情形一览表》A-26项“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之要求,其投标文件被否决;
2投标人众聚能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因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a、该单位仅提供了1张电缆图片,无法证明电缆的所有权属于该单位,同时此照片无法证明电缆的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满足本项目的要求;b、该单位仅提供了第三方的民事纠纷的部分案卷资料,但未提供与混凝土供应商之间的优惠供货协议或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3部分要求,根据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情形一览表》A-26项“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之要求,其投标文件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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